一、财政金融类
(一)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的财税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承担疫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人:董萍,联系方式:13986829086)。对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省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商务局,责任人:李文捷,联系方式:15671019996)。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以及省定的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省财政负责按分级负担原则落实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人:王道红,联系方式:15171722216)。(摘自《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对纳入全国、全省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可享受年利率不高于3.15%的人行专项再贷款,且享受1年内财政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政策,同时畅通贷款渠道、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审批发放。(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商务局,责任人:陈华芳、李文捷,联系方式:13872695093、15671019996)。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废处置、商贸流通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人:文善平、李文捷,联系方式:13886683768、15671019996)。(摘自《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三)加强信贷纾困。对已获得2019年度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调度资金、市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企业,使用时间延长6个月。安排下年度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调度资金、市工业生产调度资金时,向受疫情冲击大的行业和企业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商务局,责任人:王道红、李文捷,联系方式:15171722216、15671019996)。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2020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水平,其中国有大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力争不低于30%,全年增速不低于20%。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考核和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各金融机构应对接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政策,加大对复工复产、春耕备耕等领域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各政策性银行要主动对接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对制造业、外贸、春耕备耕和生猪生产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继续开展小微企业“百万千亿金惠工程”“首贷专项行动”和“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活动,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引导金融机构定向发放低息贷款支持个体工商户。丰富融资产品,探索推行应急订单贷、技改支持贷、应急资金循环贷等多种灵活适时的金融产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枝江支行,责任人:易礼红,联系方式:13329817300)。(摘自《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0号))
(四)支持企业直接融资。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2019年年报及2020年一季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新三板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披露。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上市意向的,优先纳入我省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科创板种子”企业名单,进行重点辅导培育。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及市县财政积极落实好分阶段奖励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人:熊品竹,联系方式:13886715411)。(摘自《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五)加强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责任单位:枝江金桥担保公司,责任人:李学东,联系方式:13972547790)。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人:王道红,联系方式:15171722216)。建立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单户1000万元以内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省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地方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风险(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人:熊品竹,联系方式:13886715411)。省内保险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复工复产市场主体的疫情防控保障类保险产品(责任单位:枝江银保监办事处,责任人:胡永庆,联系方式:13997725289)。(摘自《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0号))
二、减轻企业负担类
(六)阶段性减免税负。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人:董萍,联系方式:13986829086)。(摘自《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七)降低用工成本。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类参保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余瑞国,联系方式:13507240966);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责任人:易振兴,联系方式:13972567695)。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余瑞国,联系方式:13507240966)。自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6月30日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宜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枝江营业部,责任人:余毅敏,联系方式:18972001682)。(摘自《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八)降低用电用气用水成本。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除高耗能行业外,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5%。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责任人:柴智林,联系方式:15997632888)。6月30日前,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10%。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企业于疫情结束之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责任人:陈华芳,联系方式:13872698093)。(摘自《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九)降低物流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到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6月30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人:覃华平,联系方式:13487280806)。(摘自《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十)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鼓励疫情期间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房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人:赵锋,联系方式:13986760959)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人:董萍,联系方式:13986829086)。(摘自《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枝江市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 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
三、促进稳岗就业
(十一)加强大众创业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责任人:余瑞国、文善平,联系方式:13507240966、13886683768)。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余瑞国,联系方式:13507240966)。(摘自《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十二)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余瑞国,联系方式:13507240966)。
(十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至2020年底。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继续延长6个月。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余瑞国,联系方式:13507240966)。(摘自《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四、抓好春耕和农业生产
(十四)抓好重点农产品生产供应。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加大支农信贷投放力度,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投放总量高于去年同期水平。落实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贴现政策,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至2.5%(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枝江支行,责任人:易礼红,联系方式:13329817300)。推广“农担信用贷”,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300万元以内、省级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500万元以内贷款项目,实行免抵押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费率至0.5%(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天雨公司),责任人:唐会新,联系方式:18986762028)。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企业鲜蛋收储。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人:李强,联系方式:15972695545,马桂萍,联系方式:13697294567)。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摘自《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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