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学生在校运动会中受伤,谁之过?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8日下午,被告某中学举办2019年春季趣味运动会,原告卞某参加学校组织10人跳大绳比赛时,不慎摔倒,导致身体和口腔牙齿等受伤,并一度出现昏厥。学校第一时间安排人员将卞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卞某的伤情经过了司法所鉴定,并判定:护理期7天、营养期30天、后续治疗费16500元。原告因赔偿事宜,故诉至枝江市人民法院。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中学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作为活动组织者虽然制定了2019年春季趣味运动会秩序册、应急方案,但是否给原告卞某等未成年人讲清楚运动会安全注意事项和采取其他管理监护措施,缺乏事实依据,学校存在一定过错。但原告卞某作为中学生对事物认知应有一定判断能力,其在参加学校组织的10人跳大绳比赛时,明知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而未引起足够重视,对其经济损失原告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上,学校和学生都应对本次受伤承担部分责任。在此,法官呼吁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监管和日常安全保障工作,以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枝江法院 田玉华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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