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钟讲堂】长江禁渔政策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长江禁渔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是推动长江共抓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长江禁捕退捕“四清四无”(“四清”:清船、清网、清江、清河,“四无”:无渔船、无渔具、无渔网、无捕捞行为)目标如期实现,我市登记在册的渔船渔民顺利退捕转产上岸,2021年1月1日起进入全面禁捕的新阶段,从攻坚战转向持久战。下面具体介绍一下长江流域枝江段禁捕相关政策:

一、枝江市禁捕水域的范围和时间

根据农业农村部的通告和省农业农村厅的批文,枝江市纳入禁捕范围的包括长江干流84公里、松滋河枝江段42公里及其他通江河流以口岸线为基准上溯2公里范围。禁捕期限暂定为10年。

二、禁渔期、禁渔区禁止的渔业行为

1.长江流域枝江段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需要捕捞水生生物的,须省级以上渔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禁止运输、销售、加工、食用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3.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光诱捕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毒鱼药品。

4.除经相关部门审批的用于生产、生活、交通的船舶外,“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一律上岸、一律销毁。

5.严禁生产性垂钓,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以及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三、相关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界定了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包括非法捕捞罪、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罪、非法渔获物交易罪、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渎职罪等。

我市的长江禁渔工作已经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接下来我市将进一步建立完善禁捕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巡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警示教育,始终保持打击非法捕捞的高压严打态势,真正营造“水上不捕、岸上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切实体现长江大保护的“枝江担当”。为此,我们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禁渔工作,也欢迎大家致电0717-4201912咨询相关政策、举报非法捕捞的违法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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