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谷素食品有限公司等103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
经调取当事人年报公示记录、税务登记状态、日常监管记录并通过现场检查和向相关证人调查证实,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通过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
本局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三峡商报》发布了《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并通过三峡枝江网(http://www.zhijiang.gov.cn/)、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辖区市场监管所公告栏公告本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具体企业名单。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终止,应当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按规定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将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