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交易涉税事项实施“证缴分离”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不动产交易涉税事项实施“证缴分离”的公告

2021年第4号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开展不动产登记领域“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交易登记和缴税(费)服务水平,自2021年7月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税事项实施“证缴分离”,即将承受方(买方)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与转让方(卖方)缴纳转让环节税(费)分离。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交易登记和缴税(费)“一窗联办”

全市税务部门与不动产登记、住建部门对不动产交易登记和缴税(费)实行“一窗联办”,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下列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线上办理模式。不动产交易双方通过湖北政务网“宜昌市不动产‘e登记’大厅”完成转移登记申请后,承受方(买方)可直接通过市民e家app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也可就近前往不动产登记“一窗联办”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税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事宜。

(二)线下办理模式。交易双方共同前往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窗口,实行交易登记和缴税(费)“一窗联办”。

二、“证缴分离”适用情形及所需资料

(一)承受方(买方)凭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等相关资料办理契税、印花税纳税申报。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是指:

1.转让方(卖方)销售不动产开具的价税合计与合同金额相匹配、载明实测(确权)面积的增值税发票,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填开为“不动产”或“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销售精装修房屋开具的发票应包括装修价款。

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开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增值税发票。

2.2016年4月30日前已开具的与合同金额相匹配、载明实测(确权)面积的湖北省销售不动产发票。

(二)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承受方(买方)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印花税纳税申报。

2.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承受方(买方)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窗口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契税、印花税纳税申报。

三、不动产转移登记转让方(卖方)应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转让方(卖方)应向承受方(买方)开具发票。自行开具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转让方(卖方)应纳税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管程序进行后续管理。

不具备开具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后申请代开发票。

本公告自2021年7月5日起实施。


公告说明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及《研究不动产交易和登记工作会议纪要》(宜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18号)相关精神,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全市不动产交易涉税事项实施“证缴分离”工作。“证缴分离”工作即“承受方(买方)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与转让方(卖方)缴纳转让环节税(费)分离”。

二、办理流程进一步优化

《公告》中明确,全市不动产交易全面实行“一窗联办”,在存量房交易“一窗联办”基础上,对增量房交易登记和缴税(费)实行“一窗联办”。避免企业群众办事资料重复提交、来回跑路,切实降低购房人办理成本。

承受方(买方)提供购房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等相关资料,可办理契税和印花税纳税申报。采取网上缴税的,转让方(卖方)通过湖北政务网“宜昌市不动产‘e登记’大厅”提交资料,承受方(买方)可在市民e家app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也可前往不动产登记窗口,实行交易登记和缴税(费)“一窗联办”。

三、所需资料进一步精简

不动产交易涉税事项实施“证缴分离”后,承受方(买方)凭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等相关资料办理契税、印花税纳税申报。

同时,《公告》明确转让方(卖方)应向承受方(买方)开具发票。自行开具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转让方(卖方)应纳税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不具备开具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后申请代开发票。

来源:枝江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