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呈现多点散发的态势,我市周边部分地区已有确诊病例,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重点地区人员、新冠肺炎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迟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进出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场所及单位,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所在单位和社区(村)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五、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七、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八、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希望广大市民群众认真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防控工作,主动关注、宣传官方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秩序。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26、50条等相关规定严厉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114、115、330条等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宜昌市公安局
2021年8月7日
来源:三峡广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