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3月5日8时许,被告刘艳驾驶鄂E××××小型客车从枝江市五一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江汉大道交叉路口时(没有红绿灯),与原告李莉驾驶的鄂E××××小型客车(从沿江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刘艳认为,其驾驶机动车行至交叉路口时,原告尚离其甚远,而且其是以不超过5km/h的速度缓慢挪动,因原告超速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其不应当承当责任。但刘艳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请复核。考虑到刘艳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庭审后该案承办法官带其到枝江市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对该案的责任认定情况进行取证,该案交通事故承办人解释: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必须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这是处理该类交通事故的原则或根本。被告刘艳在此情况下,没有停车瞭望,反而缓慢前行,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对该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判定刘艳承担主要责任。判决书送达后,刘艳主动向李莉支付了赔偿款,该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以上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应予认定,被告刘艳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首先,被告刘艳在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后并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该事故认定书已生效。其次,交通行为准则中的“三让”原则是指,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按以下顺序判定优先通行权:1.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2.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3.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右转弯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被告刘艳驾驶车辆进入没有交通标志的交叉路口时,按照规定,应当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实践当中通常以车头是否越过道路白色分界线为标准判定责任。综上,该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艳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结论,并无不当,可予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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