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知识问答

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背景知识: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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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所称气象灾害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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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干旱、大雾、霾、雷电、大风、低温、高温、冰雹、霜冻、寒潮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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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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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条规定:气象灾害防御是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科学防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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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对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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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防灾减灾责任制。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根据气象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提升气象预测预报能力、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气象资源开发利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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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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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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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包括哪些内容?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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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预测、预估和评估;

(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

(三)气象灾害防御标准;

(四)气象灾害防御项目、措施和实施方案;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六)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条例》第十条规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环保、交通、农业、林业、水利、通信、能源、旅游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防御气象灾害的要求。

《条例》中对降雨、降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的预防措施做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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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降雨、降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情况及预测,及时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易发区等地的巡查;及时巡查电力、通信线路,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及时组织开展江河、湖库、港口、工地、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条例》对大雾、霾可能造成的灾害的预防措施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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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铁路、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保障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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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对干旱、冰雹的预防措施做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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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影响天气设备、设施,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多发区域和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或者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和避免发生严重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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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气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