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关于改善育龄女性就业环境 推动三孩政策落地”的人大代表建议,近日,国家卫健委答复称,总体来看,目前所有妇女生育医疗费用均有相应的政策安排予以保障。
国家卫健委表示,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决定》明确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大对企业的用工指导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考虑育龄职工育儿困难,根据生产安排需要,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更好地支持和帮助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在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方面,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在生育津贴方面,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2年7月,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国家卫健委表示,总体来看,目前所有妇女生育医疗费用均有相应的政策安排予以保障。就业女性随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女性可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报销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此外,针对尽快在村居完善小孩看病上学等配套机构,提高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建议,国家卫健委答复称,近年来,国家卫健委不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指导意见》专门就“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作出部署,要求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生配备水平。“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国家卫健委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完善医疗站点建设,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释放生育潜能。
来源:湖北发布、国家卫健委官网、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