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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粮食安全保障为主题的专门法律,于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粮食安全保障法》共11章74条,对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加工、粮食应急、粮食节约和监督管理等分别作出明确规定,通过一系列制度,构建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接下来,我将围绕相关制度做以下解读:
一、粮食安全责任制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要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党委在粮食安全中处于政治领导地位,政府在粮食安全中处于行政领导地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应承担粮食安全责任。本次将“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以立法方式确认,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
二、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激励耕地责任主体更加积极地保护耕地资源,确保粮食生产的基础不被破坏。
三、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推进,全国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基础设施及其他用地的面积持续增长。为了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巩固粮食安全基础,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因非农业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设施建设等占用耕地的,应当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种子储备制度
粮食安全,从选好一粒种子开始。作为粮食生产的起点,种子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粮食产量和质量。一方面,我国是世界上第二大种子需求国,每年需要进口大量的优良种子。另一方面,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直接或间接导致种子品质、数量下降。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粮食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
五、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1994年《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中首次提出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近年来,由于政策配套不完善、存在超支现象,基数及补贴范围不合理等。本次《粮食安全保障法》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
六、粮食应急管理体制
粮食应急管理体制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完善粮食应急管理体系,《粮食安全保障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国家建立以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七、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
《粮食安全保障法》设立了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的供需关系和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粮食市场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粮食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实施,对于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促进粮食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感谢大家的收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