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对“三个规定”文件精神认识不到位,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二)重点整治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2.检察人员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或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的;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2.对控告、举报或者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核查或移送处理的;3.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应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案后懈怠侦查的;4.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部门的;5.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的;6.对受理的案件线索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按规定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体外循环”,搁置拖延办理的;7.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依法批捕、提起公诉的;8.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9.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建议的;10.公益诉讼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五)对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问题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2.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报请“减假暂”而不报请,导致罪犯在监所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4.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5.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6.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7.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1.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借助他人身份从事营利性法律服务的;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系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除外);3.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诉讼代理人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的。
1.司法为民空头承诺,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不到位、回复质量不高的;2.对群众利益诉求敷衍塞责,接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冷硬横推的;3.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刁难,限制律师权利的;5.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树立不牢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作风简单粗暴的;6.落实高检院禁酒令打折扣、搞变通,甚至置若罔闻的;7.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严肃不认真,存在漏报、瞒报等问题的。
1.办案中未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对情节轻微的犯罪批捕或起诉后被判缓刑、免刑甚至无罪的;2.对侵害市场主体权益的犯罪,该捕不捕、该诉不诉、重罪轻诉,或者对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3.超期办案或者通过不当退查、反复退查拖延办案,或者对立而不侦、久侦不结、长期搁置的“挂案”怠于履行监督职责的;4.对涉及市场主体的刑事案件,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的;5.不当适用财产强制措施,或者对侦查机关不当适用财产强制措施未予监督纠正的;6.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履行监督职责不力,未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8.其他司法不规范或者怠于履行、不当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未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监督电话:0717—4260221
监督邮箱:hbszjsjcy@163.com
来信地址:宜昌市枝江市江汉大道295号(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收 件 人: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编44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