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告

枝江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布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告






现将枝江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向社会公布如下:


一、市委政法委整治内容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
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
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
4.通过干预和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2.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
3.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
4.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职权,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
5.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执法司法人员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2.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
3.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对政法单位党组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
2.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
3.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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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法院整治内容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不如实记录报告;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
3.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兼职,获取薪酬等额外利益;
3.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提供帮助;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
2.以本人、亲属或他人的名义,以借为名,利益输送;
3.利用职权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
4.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
5.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四)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对罪犯相关材料审核不严;
2.接受罪犯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五)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阻碍或者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
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规定,案件久拖不决;
3.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4.违规私自处理办案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线索。

(六)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法院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
2.违规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
3.离任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原职务身份及影响,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1.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不到位,司法作风简单粗暴;
2.违反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
3.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发放不到位;
4.滥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枉法裁判;
5.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将民事案件错误定性为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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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检察院整治内容


(一)重点整治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对“三个规定”文件精神认识不到位,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6.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二)重点整治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或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重点整治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的;
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重点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的;
2.对控告、举报或者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核查或移送处理的;
3.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应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案后懈怠侦查的;
4.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部门的;
5.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的;
6.对受理的案件线索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按规定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体外循环”,搁置拖延办理的;
7.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依法批捕、提起公诉的;
8.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
9.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建议的;
10.公益诉讼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11.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对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问题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报请“减假暂”而不报请,导致罪犯在监所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6.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7.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借助他人身份从事营利性法律服务的;
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系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除外);
3.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诉讼代理人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的。

(七)检察队伍存在特权思想和官僚作风问题
1.司法为民空头承诺,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不到位、回复质量不高的;
2.对群众利益诉求敷衍塞责,接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冷硬横推的;
3.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刁难,限制律师权利的;
4.监督意识不强,工作不到位的;
5.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树立不牢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作风简单粗暴的;
6.落实高检院禁酒令打折扣、搞变通,甚至置若罔闻的;
7.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严肃不认真,存在漏报、瞒报等问题的。

(八)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1.办案中未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对情节轻微的犯罪批捕或起诉后被判缓刑、免刑甚至无罪的;
2.对侵害市场主体权益的犯罪,该捕不捕、该诉不诉、重罪轻诉,或者对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
3.超期办案或者通过不当退查、反复退查拖延办案,或者对立而不侦、久侦不结、长期搁置的“挂案”怠于履行监督职责的;
4.对涉及市场主体的刑事案件,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的;
5.不当适用财产强制措施,或者对侦查机关不当适用财产强制措施未予监督纠正的;
6.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履行监督职责不力,未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
7.对市场主体控告申诉反映的问题怠于作为的;
8.其他司法不规范或者怠于履行、不当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未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监督电话:0717—42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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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公安局整治内容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公安民警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
2.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3.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指示的;
4.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它问题。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1.不依法如实受、立、撤案,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时开展侦查取证,案件久拖不决的;
2.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3.违规办理取保候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4.不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办理的;
5.其它违规执法问题。

(三)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材料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提请或干预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
3.在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它违规问题。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公安民警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兼任职务、参股借贷的;
2.民警家属在该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3.其它违规问题。

(五)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1.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
2.介入经济纠纷“拉偏架”,对无管辖权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
3.其它违规问题。

(六)公务用枪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1.枪弹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2.制度实施细则不完善的;
3.内部防范检查不严格的;
4.其它违规问题。

(七)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政务服务窗口及民警在政务服务工作中有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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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邮箱:264039298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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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司法局整治内容


(一)重点整治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
2.工作人员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
3.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
4.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5.宣传力度不够,社会认知程度不高;
6.通报、倒查追责、检查督导等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

(二)重点整治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违规违法问题
1.目前仍在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考验期内的案件条件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2.社区矫正对象存在脱管漏管;
3.未将假释期间重新犯罪的人员提请法院重新依法裁定;
4.未对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人员及时提出收监建议;
5.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

(三)重点整治司法行政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1.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司法行政人员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监狱、司法行政、戒毒所、院校劳务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四)重点整治违规参股借贷
1.司法行政人员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
2.司法行政人员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或服务对象借款。

(五)重点整治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
2.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行贿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六)重点整治公证、司法鉴定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1.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
2.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
3.鉴定人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从事鉴定活动;
4.鉴定人接受相关人员请托,违规违法进行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虚假鉴定等。

(七)重点整治影响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1.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落实不严格,报备不及时、不规范,甚至不报备的问题;
2.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未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千名律师进千企”未实现全覆盖;
3.未及时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未推动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规范执法行为。

监督电话:0717—4212011
监督信箱:hbzjsfj@126.com
来信地址:枝江市胜利路13号枝江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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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举报渠道

省驻宜昌指导组值班电话:0717-6252091

省驻宜昌指导组邮政信箱:湖北省宜昌市310信箱

中央举报平台:“12337”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

来源: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